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卢俊娇,女性,1988年06月02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卢俊娇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卢俊娇银行存款1092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玉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代 文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