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蜀都花园******。
法定代表人:彭念充,职务: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扬,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杰,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额敏县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2021年8月19日,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