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东京,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王晓龙,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王贵武,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王桂芳,女,****年**月**日出生。 原告:王丽,女,****年**月**日出生。 原告:王桂玲,女,****年**月**日出生。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建龙,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高良,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祁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东京、王晓龙、王贵武、王桂芳、王丽、王桂玲与被告王高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王东京、王晓龙、王贵武、王桂芳、王丽、王桂玲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高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京、王晓龙、王贵武、王桂芳、王丽、王桂玲申请撤回对王高良的起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东京、王晓龙、王贵武、王桂芳、王丽、王桂玲撤回对王高良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