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辉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被执行人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302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卢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军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军的银行存款31464元(含执行款31094元,执行费370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范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李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