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三凌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南山湾产业园区B01单元北侧地块。 法定代表人:吴泽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文,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铭,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文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三凌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三凌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郑文龙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三凌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文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三凌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俊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泽婵 书 记 员 黄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