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城县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阜城县府前路11号。
负责人:王明山,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68130742H。
被告:梅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城县分公司与被告梅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城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城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