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住丰满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吉丰检刑诉(2021)6号起诉书

被告人赵刚于2021年5月15日23时17分许,酒后驾驶×××号机动车,行驶至吉林大桥南立交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刚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 159.2mg/100m1。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赵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刚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财产刑担保,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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