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住蒲城县,农民,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蒲城县某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检刑诉〔202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胜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7日1时55分许,被告人XX号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新庄路口时,与行人高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高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蒲城县某某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20]第4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甲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7日1时55分许,被告人XX号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新庄路口时,该车前部右侧与行人高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高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2020年10月14日,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陕渭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20]病鉴字076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意见为:高某乙符合因巨大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2020年11月19日,蒲城县某某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蒲公交认字[2020]第4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乙无责任。同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高某乙近亲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除后续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支付外,李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6000元。被害人高某乙近亲属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李某某予以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李某某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李某某、路某某、王某乙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高某乙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被害人高某乙家庭人口户口本复印件及委托书,蒲城县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高某乙土葬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收条两张,蒲公交认字【2020】第4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陕渭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20】病鉴字076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陕中正车鉴所【2020】车鉴字第21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报告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事故协议及谅解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事故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警方的处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