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成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执行人:白玉祥,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贵德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成明与被执行人白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52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白玉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成明支付货款150000元、违约金8250元、合计158250元;被执行人白玉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成明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705元,减半收取计1852.5元,由申请执行人马成明负担130.5元,被执行人白玉祥负担1722元。因被执行人白玉祥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马成明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71972元,申请执行费为248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白玉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白玉祥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白玉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予以信用惩戒并网络曝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白玉祥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网络资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白玉祥名下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线索。 经向不动产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白玉祥名下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线索。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白玉祥名下有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本院予以查封,但该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故在本案中无法处置。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白玉祥名下可供执行的股权登记信息。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白玉祥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 经向税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白玉祥名下可供执行的税务登记信息。 经向保险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白玉祥名下可供执行的保险金额。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前往被执行人白玉祥住所地进行调查走访,查明:被执行人白玉祥债务较多,在户籍地有庄廓一付,因系集体所有制土地,本院无法处置。除此外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收取申请执行费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0元,尚未执行到位171972元及执行费2480元暂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询问了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理的其他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调查的结果后,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多杰仁钦 审判员 叶 毛 吉 审判员 杨 晓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晓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