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王伟诉被告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件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占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