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3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四周烘焙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乐淘城7幢7-1、7-2室。
经营者:张四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
审理经过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四周烘焙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金喆翀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