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木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黄小平,男,1984年5月4出生,土家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木康与被执行人黄小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黄小平名下除被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的1549.64元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黄小平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黄小平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胡木康的执行标的本金5968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有58130.36元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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