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振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
被申请人:何泽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振义与被申请人何泽辉非诉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豫0329财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何泽辉名下的位于伊川县城关镇太阳绿城小区第8栋*单元*层21B单元房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绿都塞纳春天一期*-*-2803房屋一套提供担保。2020年7月17日申请人张振义以被申请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张振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申请人张振义名下位于绿都塞纳春天一期2-1-280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