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维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陈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葛庆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维芝与被执行人陈峰、葛庆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购房定金100万元,购房款6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5万元,案件受理费12450元,执行费18400元,合计16808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1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甘 超 审判员 杨 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