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威,男,瑶族。 原告:沈林,男,瑶族。 被告:房国平,男,瑶族。
审理经过
原告唐威、沈林与被告房国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唐威、沈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唐威、沈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古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房梅君 书 记 员 李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