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静,女,****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堂辉,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吴宏伟,男,****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盛馨仪,女,****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吴宏伟、盛馨仪名下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吴宏伟、盛馨仪名下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