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2号国金中心T6写字楼17-1、17-2、17-3、17-10、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142699。 负责人:胡修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雪儿,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 被告:包万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包万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霭姣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魏忠智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强俣 书 记 员 李明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