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蓬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映山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10084981499。

法定代表人:刘晓龙,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李利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移送执行李利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92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14876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62.99元;李利建位于蓬溪县的房屋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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