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艺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闽0583刑初1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艺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31年3月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陈艺鸿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800元(已缴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艺鸿提出撤回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做出(2017)闽05刑终61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艺鸿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1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因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以(2019)闽04刑更12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艺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0年9月4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21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艺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累积考核分2720.9分。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获得表扬5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艺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艺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30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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