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宝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许凤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延寿县寿山乡三星村党支部书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委托代理人柏安发,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秦宝清诉被告许凤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秦宝清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宝清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秦宝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计126元,由原告秦宝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