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秋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申请人姚学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申请人姚学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申请人姚学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执行人冯跃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

被执行人王天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审理经过

王秋荣、姚学宾、姚学磊、姚学粉申请执行冯跃强、王天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秋荣、姚学宾、姚学磊、姚学粉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跃强限期给付四申请人赔偿款285863.6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756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260元;被执行人王天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冯跃强、王天生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财付通存款共计2532.94元,已给付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王天生位于获嘉县产业集聚区嘉旭社区2排1户的房产一处及整个院落(房产证号为20××40)予以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王天生悬挂号牌豫H×××××号的涉案海马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不要求对该汽车进行处置。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跃强、王天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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