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善扬,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原告:郭彩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体,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任钧,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武宣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陆善扬、郭彩芳与被告李任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陆善扬、郭彩芳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善扬、郭彩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陆善扬、郭彩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善扬、郭彩芳负担。
2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植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