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育英路交叉口西北侧蓝湾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1555P。 主要负责人:徐予鄂,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英英,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瑞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平顶山分行)与被告王瑞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平顶山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英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瑞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行平顶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王瑞峰偿还中行平顶山分行欠款本金99890.3元、利息14495.98元,应收费用20248.09元,共计134634.37元(相关利息、应收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之后相关利息、应收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王瑞峰承担。事实与理由:王瑞峰于2013年10月26日向中行平顶山分行申领信用卡并填签《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并在“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的申请人处签字。申请表背面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阅读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申请人应按本合约及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和相关费用。王瑞峰使用卡号为62×××86的信用卡逾期还款构成违约。综上,中行平顶山分行依据民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以维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王瑞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王瑞峰向中行平顶山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其在《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申明及签名处签名并书写“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该申请表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甲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附属卡申请人/附属卡持卡人(如无特别说明,甲方指上述主体中的全部或任何一方),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第三条、利息和收费。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甲方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以及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您已还款金额)×5%)。2、甲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乙方计入甲方信用卡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乙方对透支额适用上一条款关于免息和计收透支利息的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4、甲方使用信用卡需按乙方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卡片挂失手续费、补发卡/损坏卡/提前换卡手续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直接记扣甲方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中国银行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第四条、对账单及还款。1、对于信用卡发生的消费、转账、利息,费用等交易账项,乙方将于每月指定的日期(账单日)形成对账单并向甲方发送,但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向甲方提供其他方式记录以及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甲方自账单日起15日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乙方查询。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信用卡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除外)。2、甲方如对交易有异议,须在账单日起30天内向乙方查对,否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甲方认可全部交易。……4、甲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如甲方选择全额还款方式,则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乙方免收甲方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如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6、乙方收到甲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1)逾期1至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2)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第五条、附则。……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由任何一方提交甲方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5、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为其提供服务,对账单、催收单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均以此为准。甲方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乙方办理资料更新手续,否则乙方按甲方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联络信息变更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收费表。年费。中银白金信用卡(至尊版)主卡/附属卡:人民币3600元/卡;中银白金信用卡(精英版)主卡/附属卡:人民币800元/卡;长城白金信用卡主卡:人民币800元/卡;附属卡:人民币400元/卡。……分期付款手续费。3期:1.95%;6期:3.60%;9期:5.40%;12期:7.20%;18期:11.70%;24期及以上:15%。……”中行平顶山分行表示,根据王瑞峰的申请,为其发放了卡号为62×××86的信用卡,王瑞峰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截止2020年4月1日共欠本金99890.3元、利息14495.98元、应收费用20248.09元,以上共计134634.37元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有中行平顶山分行提供的《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客户逾期明细信息单、信用卡历史交易查询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瑞峰向中行平顶山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激活使用,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行平顶山分行依约向王瑞峰发放信用卡,信用卡激活使用并产生逾期,截止2020年4月1日共欠本金99890.3元、利息14495.98元、应收费用20248.09元,以上共计134634.37元,王瑞峰对该部分款项应承担还款责任,2020年4月2日及之后的利息、费用,王瑞峰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王瑞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王瑞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欠款本金、利息、费用共计134634.37元(以上相关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2日及之后的利息、费用按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3元,减半收取1496.5元,由王瑞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闫兴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乐乐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