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对原告邵栋才与被告张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527民初1812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527民初1812号判决书中,第2页第5行“赵飞杰”误写,补正为“邵栋才”。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卫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中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