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对原告邵栋才与被告张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527民初1812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527民初1812号判决书中,第2页第5行“赵飞杰”误写,补正为“邵栋才”。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卫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中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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