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友喜,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芳,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媛媛,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巴州皖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二三团重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7MA77D96504。
法定代表人:吴小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宝,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小马,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友喜与被告巴州皖浙矿业有限公司、吴小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王友喜诉称,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20400元,以上共计1120400元;3、本案保全费由被告承担;4、本案担保费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为和静县融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架设了由国家电网10千伏至和静县艾勒溶剂石灰石矿电力线路工程,此工程由原告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工程造价为350万元,和静县融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170万元未支付,后和静县融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由被告公司收购,和静县融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担。原告与被告2018年3月25日签订了《电力安装工程款支付协议》,协议约定170万元由被告支付,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60万元,尚欠110万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巴州皖浙矿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涉案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地在新疆鑫矿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和静县艾勒溶剂石灰岩矿区域,属于和静县行政管辖区域范围,不在兵团管辖区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条件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应当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和静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为国家电网10千伏至和静县艾勒熔剂石灰岩矿电力线路工程,该工程位于和静县管辖区域,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故巴州皖浙矿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巴州皖浙矿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秀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柴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