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红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王子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红亮与被执行人王子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23民初168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子睿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红亮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王子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王子睿名下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共计6481.66元,现已依法扣划并转交申请执行人。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子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周红亮就关于本案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子睿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春生 审判员  王国鹏 审判员  陈金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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