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张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系梁华之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宗善,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襄阳市共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炮铺街开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20279500。
法定代表人:张亚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玉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襄阳市襄城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梁华、张良与被告襄阳市共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享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梁华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华自愿撤回对被告共享实业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华撤回对被告襄阳市共享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