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刚,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三师红星一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海,哈密垦区干坎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南路水岸华府二期19-20号楼底商三层。

负责人:甄正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刚与被告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王建刚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建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建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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