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高奇,男性,1984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杨高奇罚金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高奇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战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