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沙雅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袁亚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力卜力阿布力米提,系新疆沙雅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阿依谢姆麦麦提,女,出生于****年**月**日,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告:赛买提依米提,男,出生于****年**月**日,沙雅县水利局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沙雅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阿依谢姆麦麦提、赛买提依米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沙雅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力卜力阿布力米提、被告阿依谢姆麦麦提、赛买提依米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8,228.86元及利息880.28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2日)和利随本清,合计9,109.14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金额为98,000.00元,利息8.45‰,逾期后余款8,228.86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贷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阿依谢姆麦麦提、赛买提依米提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阿依谢姆麦麦提、赛买提依米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5日内向原告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9,109.14元。自2021年9月2日之后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按银行利息计算,利随本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阿依谢姆麦麦提、赛买提依米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肉先古力肉孜 书记员    阿依古丽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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