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应县白马石乡桃卜坪村人,住应县和谐家园小区忆家宾馆。         被告: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住应县畅和园小区2号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9年5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其不归还欠款导致的还信用卡的手续费3000元(四年左右的手续费,每月手续费6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多年前认识。被告经营中脉塑性内衣生意时,因需要资金周转,让原告代还信用卡欠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的积蓄帮被告多次偿还信用卡至2018年1月。原告为被告偿还完10000元后,被告将信用卡锁住,之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的欠款。被告用塑性内衣抵顶后,现还欠原告7500元。原告期间催要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经营中脉塑性内衣,因资金周转紧张,让原告代还信用卡10000元。2018年11月10日双方结算后,被告池某下欠原告7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未约定利息,约定于2019年5月1日归还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归还信用卡的手续费3000元,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池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31元,由被告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勇军 审判员    李万争 人民陪审员    李雅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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