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兰县银河东路佳兴机械租赁部,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商业苑小区1号楼2-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22MA76DYKQ96。

经营者:余泽新,系个人经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鹏,系该租赁部员工。

被告:贵州平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康华花园建材市场5栋2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MA6E95P96W。

法定代表人:姚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冯荣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贺兰县银河东路佳兴机械租赁部与被告贵州平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荣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2021年7月5日,原告贺兰县银河东路佳兴机械租赁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贺兰县银河东路佳兴机械租赁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43.78元,由原告贺兰县银河东路佳兴机械租赁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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