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谷多学,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绥滨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凌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孔凡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
审理经过
申诉人谷多学因与被申诉人凌辉、孔凡君赊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2015)绥忠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鹤检民监(2021)2304000002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