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市南湖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571191939C。 被执行人:查某。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查茄信用卡纠纷一案,需执行标的为61094.0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64元,已执行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赣0482执77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夏 刚 审判员 周红映 审判员 鹿 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