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顶山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文化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3XDXML5G。

法定代表人:宋作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冠军,男,公司员工。

被告:付二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李梦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王自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邢才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平顶山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慧农公司)与被告付二孩、李梦雅、王自彪、邢才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希望慧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二孩、李梦雅、王自彪、邢才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新希望慧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付二孩和李梦雅偿还债务本金60000元、利息4920元,共计64920元,并从逾期之日(2021年2月17日)之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计收每日0.65‰逾期滞纳金至实际偿还之日;2.判令王自彪、邢才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付二孩于2020年2月17日通过新希望慧农公司,向在“希望金融”平台注册的会员借款60000元,期限为12个月,年化利率8.2%。李梦雅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王自彪和邢才军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根据协议约定,如果新希望慧农公司替付二孩垫付到期本息,即视为此债权自动转让于新希望慧农公司,该笔借款到期后,因付二孩和李梦雅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新希望慧农公司向出借人垫付了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4920元。新希望慧农公司垫付后,多次找到四被告主张债权无果。

新希望慧农公司提供的证据有:一、借款咨询与服务协议、借款协议,证明:1.2020年2月17日付二孩通过新希望慧农公司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8.2%。借款协议第4条约定了新希望慧农公司代替付二孩垫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新希望慧农公司即享有该笔债权;2.证明原、被告之间为服务关系,新希望慧农公司向被告提供借款信息服务,被告向新希望慧农公司支付服务费,双方均受借款协议的约束。二、共同借款人声明,证明李梦雅为上述借款的共同借款人。三、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证明王自彪、邢才军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了连带担保。四、流水明细表,证明新希望慧农公司于2021年2月17日为付二孩垫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4920元,共计64920元,依据合同约定,新希望慧农公司有权向四被告主张债权并收取服务费。

被告辩称

付二孩、李梦雅、王自彪、邢才军未作答辩。

付二孩、李梦雅、王自彪、邢才军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新希望慧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开庭审查,依法认定事实如下:“希望金融”平台是“新希望慧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平台,实行申请注册会员制。新希望慧农公司是该平台申请注册会员的服务咨询公司,在“希望金融”平台上办理会员之间的借贷咨询服务业务。2020年2月17日,付二孩签订《借款协议》,通过该“希望金融”平台向出借人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息为年利率8.2%。《借款协议》第3.7条约定了逾期违约金,从逾期第一日(自然日)开始,逾期每日借款人应支付逾期款项的0.65‰作为逾期违约金,直至逾期款项及相应违约金全额还款。《借款协议》第4条约定了新希望慧农公司代替付二孩垫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即视为该笔债权转让给了新希望慧农公司。该60000元借款于2020年2月17日支付给了付二孩。李梦雅在《共同借款人声明(年度)》上签字按指印,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王自彪、邢才军在《个人年度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上签字按指印,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范围包含新希望慧农公司主张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付二孩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新希望慧农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代替付二孩、李梦雅垫付了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4920元、共计649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付二孩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其与新希望慧农公司签订的《借款咨询与服务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新希望慧农公司代替借款人付二孩、李梦雅垫付了到期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4920元,共计64920元后,依据协议即成为该64920元的债权人。又因王自彪、邢才军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且该笔贷款在保证期间内,故新希望慧农公司请求付二孩、李梦雅偿还欠款,担保人邢才军、王自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借款协议》第3.7条的约定,逾期违约金的支付金额为应支付逾期款项的0.65‰,该约定过高,应不超过2021年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被告付二孩、李梦雅、王自彪、邢才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付二孩、李梦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顶山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金利息6492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王自彪、邢才军对上述债务本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平顶山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711.5元,由被告付二孩、李梦雅、王自彪、邢才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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