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卫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尉氏县。
被告:刘虎臣,男,汉族,大约51岁,住河南省尉氏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卫中与被告刘虎臣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卫中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2019年3月原告从新疆回来和被告一期吃饭,原告提出想做生意,被告简易原告和他一起做板木加工生意,原告随决定与被告合伙做生意,原告前后陆续投入24万元到生意中,但生意一直在亏损,2020年元月份原告和被告决定生意不干了,2020年3月5日,经过双方算账,被告应退还原告80000元,双方之间再无账务纠纷。被告表示暂时无钱,但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表示会尽快支付给原告。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至今分文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虎臣的基本信息及住址,即被告不明确。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卫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王卫中。
若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