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三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314218272H。
法定代表人:杨仁君。
被执行人:郑桂珍,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三穗县。
被执行人:王平勇,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三穗县。
被执行人:王成东,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三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的贵州三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桂珍、王平勇、王成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4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以(2021)黔2624执恢32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平勇所有的位于三穗县商住用房【土地证号:穗国用(2003)第10-××号,建筑总面积:590.22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拍卖被执行人王平勇所有的位于三穗县商住用房【土地证号:穗国用(2003)第10-××号,建筑总面积:590.22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