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王斌罚金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斌在盛京银行××支行62×××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树海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武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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