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延,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白建楠,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延与被告白建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建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白建楠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35 9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自2018年1月起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陆续以银行和支付宝转账方式借款给被告使用,共计240 000元。被告于2019年10月10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并约定了每月支付利息1700元。现被告尚未偿还完毕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白建楠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0日,白建楠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兹因白建楠手头不便需要资金周转,而向王延借款。共借人民币240 000元即贰拾肆万元整,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1700元整即壹仟柒佰元整。借款期限为: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关于白建楠已经偿还的款项,王延称经其与白建楠对账,白建楠尚欠其本金和利息共计135 928元。王延提供了其和白建楠的通话录音,其中部分通话内容为:白建楠:这息大概就是一个月1800元,然后7个月,14 000块钱吧。王延:1862*7,你是不是算错了?13 034元,然后惠普。那本99 090.73元,加一个8800加一个6000。白建楠:不是,那本里边,我一开始还你2000多加上8800,你算那本里头了吗。王延:都算进去了,因为你看不是欠了三个8800,你还了一个8800,然后还了我一个2800,所以现在就剩一个8800加一个6000了,对吧?我都记得清楚,放心,我绝对不会占你便宜,欠了仨8800,还了一个8800对吧?对,然后还了一个2800对吧?所以就剩一个8800和一个6000了。白建楠:对,没错。
上述事实,由借条、录音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白建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录音,可以认定原告和被告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对于原告主张的本金和利息的数额,因被告未到庭举证借款偿还情况,本院根据借条及录音,认定白建楠尚欠王延的本金和利息共计 125 790.73元,王延主张的欠款中8928元(培训机构未退还的课程),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白建楠偿还原告王延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5 790.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白建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纳。
起诉书公告费和判决书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白建楠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