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纯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高俊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生效(2014)临兰民初字第56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被执行人高俊启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洪伟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账号:81×××31),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路东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永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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