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志武,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崔广银,男,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延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志武与被告崔广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志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广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宋志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崔广银赔偿宋武志被烧毁房屋经济损失11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崔广银负担。庭审过程中,宋志武变更诉讼请求:判令崔广银赔偿宋志武房屋修缮费用47439.0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4日17时58分,崔广银因自家房屋二层棚内电气

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火灾将宋志武所有房屋全部烧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崔广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故无辩称。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4日17时40分许,延寿县玉河镇镇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宋志武家房屋,延寿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哈延消火字[2020]第0009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崔广银家房屋二层棚内东北角厨房附近,起火原因为崔广银家房屋二层棚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哈工大[2021]造价鉴字F15号鉴定意见书:宋志武房屋修缮费用为47439.0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宋志武所有的房屋因火灾被烧毁,延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已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起火位置及起火原因,崔广银作为此次火灾事故的侵权人,应对宋志武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宋志武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崔广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宋志武房屋修缮费用

47439.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鉴定费9000元,由崔广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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