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市大田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机场物流园联检综合楼525室。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润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5号B楼DX194。

法定代表人:梅国峰,总经理。

审理经过

2019年6月14日,申请人深圳市大田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田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润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被申请人润清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就其不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润清公司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13年1月28日成立。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5号B楼DX194,法定代表人梅国峰,注册资本人民币700万元整(以下币种同)。营业期限2013年1月28日至2033年1月27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除危险品),装卸搬运,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汽车配件(除危险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机械设备、日用百货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转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大田公司与润清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45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润清公司应给付兴莲公司包机押金267,67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26,767元。后大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0115执342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201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上海破产法庭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区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除外)、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未获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之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深圳市大田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对上海润清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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