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徐建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杜国荣,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建明与被执行人杜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1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建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杜国荣返还申请执行人徐建明借款本金84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杜国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杜国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杜国荣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杜国荣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和公积金等财产。执行人杜国荣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现已划拨293.22元。另提取股份分红980元,勤山村公墓征用补偿款600元,用于缴纳执行费923.22元、案件受理费950元。截至2021年7月1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873.2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国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杜国荣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杜国荣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杜国荣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徐建明。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杜国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2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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