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摆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张某,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摆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423民初8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追偿款及利息50924.8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37元、执行费66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1万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剩余追偿款本息40924.86元及案件受理费537元;2.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宁0423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 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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