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5405585XL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国贸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罗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宝,山西佳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郝永红,男,汉族,住临汾市。 被告:陈小红,女,汉族,住临汾市。 被告:王海林,男,汉族,住临汾市。 被告:柴露萍,女,汉族,住临汾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永红、陈小红、王海林、柴露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地址不详,原告无法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8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 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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