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卓尼县柳林镇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安忠礼,系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花慧、丁海荣,系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敏某1,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吴某1,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潭县。系敏某1妻子。 被告:敏某2,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潭县。系敏某2丈夫。 被告:敏某3,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吴某2,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潭县。系敏某3妻子。 被告:敏某4,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潭县城关镇西环路东侧6号楼*单元*室。 被告:吴某3,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潭县城关镇西环路东侧6号楼*单元*室。系敏某4妻子。 被告:敏某5,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号。 被告: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潭县。系敏某5妻子。 被告: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敏某6,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潭县城关镇卓洛路回中背后。系马某某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敏某1、吴某1、敏某2、张某某、敏某3、吴某2、敏某4、吴某3、敏某5、丁某某、马某某、敏某6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45元,减半收取计15122.5元,由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包 瑜 审 判 员 杨班么草 人民陪审员 马 桂 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 媛 晖 书 记 员 闫 晓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