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越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佳,山西嘉玉律师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苗,山西嘉玉律师律师所律师。 被告:胡哲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越松与被告胡哲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越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越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原告高越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