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衣古·吾斯曼,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一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吐拉洪·斯地克,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许友,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四团。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慕士塔格东路。
法定代表人:詹国庆,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阿衣古·吾斯曼与被告许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于2021年8月20日收到原告阿衣古·吾斯曼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衣古·吾斯曼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阿衣古·吾斯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衣古·吾斯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阿衣古·吾斯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