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景宁微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A1YWG29,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金信丽苑4幢302-3室。
法定代表人:季秉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美,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段琴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景宁微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段琴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景宁微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景宁微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媛媛
代书记员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