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
案外人:姜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农场。
案外人姜某于2019年3月7日对执行黑龙江省二九〇农场贵竹小区1号楼西4号商服提出书面异议。现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姜某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生效。